摘 要: “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可以采取国别性保护、世界遗产式保护和区域性保护三种模式。“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国别性保护模式存在保护不一致、外部监管缺乏等问题。“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属于全人类文明成果,但不可能全部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予以保护。“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区域性保护则能够有限度地统一保护标准并将保护更多遗产。中国在“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模式选择建构中应积极推动更多“一带一路”文化遗产成为世界文化遗产,要积极引导沿线国家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区域性保护在“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 区域性保护
   作者简介: 李华成,男,法学博士,长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 国际法和文化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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