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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简牍法律文献禁止句研究(摘要)

作者:刘迎春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是秦汉时期法律语言的代表作。本文即以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为研究对象,对其中的禁止性否定表达进行穷尽性地考察分析,力求对秦汉法律语言的禁止性否定表达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论述,揭示法令禁止句与一般禁止句的区别,希望能为简帛虚词研究,汉语句式研究以及汉语语法史的研究做出一点贡献。
在研究过程中,主要运用了描写与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共时研究与历时研究相结合;专题研究和专书研究相结合以及文化参照法;综合运用了重新分析法、语法化及三个平面理论等当代语言学理论为研究方法,对秦汉法律简文用以禁止性否定表达的“勿\毋”、“不得\弗得”、“毋敢\勿敢”三种形式及其变体从语法、表义角度出发,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考察,并联系甲骨文、金文及传世文献、现代汉语方言对较有特色的“毋敢”这一特殊的禁止性否定表达形式进行了专题研究。
在描写、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一、语法层面:秦汉法律语言中,“勿”主要否定不带宾语的及物动词,其后的介词宾语、兼语成分及直接宾语也不带出;“毋”主要否定带宾语的及物动词,其后的介词宾语、兼语成分及直接宾语必须带出。“不得”“毋得”其后及物动词需带宾语,介词结构一般也带出宾语,性质与“毋”相似。“勿敢”与“勿”的用法类似,多接不带宾语的及物动词;“毋敢”的谓语结构与“毋”类似,以及物动词后带宾语为常,但“毋敢”后往往是句法成分结构较为复杂的多项式,这是“毋敢”与其同时期用于禁止性否定表达的“勿\毋”“不得\弗得”以及“勿敢”最大的不同之处。总体看来,“勿\毋”数量最多;“毋敢\勿敢”次之;最少的是“不得\毋得”。
二、关于“勿=毋+之”:秦时“勿”与“毋”的对立严格,“勿”在意义上等于“毋之”,“勿=毋+之”是成立的;至西汉,“勿=毋+之”的格局出现了例外,“勿”后带宾语的例句逐渐增多,这一定程度上与汉语否定副词系统的发展是相一致的。我们认为,正是由于“勿”经常用于后续句中,以及古汉语较常见的宾语承前省略的现象,久而久之,“勿”便具有了指代性成分的含义。从而出现了战国末至秦、西汉时期“勿”后及物动词不带宾语的现象。可以说,后续句、宾语承前省略是“勿”含有指代性成分的一个语法发展机制,我们不能因为这个机制而否认此时期“勿”含有指代性成分的语言事实。
三、表义层面:语义轻重方面,“毋敢\勿敢”的禁止意味最强,口气也最为强硬,可译作“不准”;“不得\毋得”次之,可直译为“不得”;“勿\毋”相对而言禁止意味最弱,口气也最软,可译做“不要”,在少数情况下甚至可译作“不需要”。此三种形式禁止意味由强到弱,逐步递减。主语语义特点方面,“毋\勿”、“不得\毋得”主语多为受事,偏重于客观的禁止;“毋敢\勿敢”受“保持原则”的影响,主语多为施事,不仅进行了客观方面的禁止,还禁止了行事人的主观意图,达到了客观上法律严厉禁止,主观上由于对法律的敬畏而“不敢”做的法律效果。
四、与一般禁止句的区别:句法结构层面,法律条文的性质决定了《睡简》和《二年律令》的用语以准确、严密、精练、实用为原则,基本不考虑句子结构是否平衡,字数是否对称,音节是否铿锵等语言修辞问题,往往呈现出主题(主语)的繁杂与精细化以及谓语的简单化等特点。语义表达层面,法律语言不需要具体的对话语境,已经上升为人人遵守的、程式化的准则;法令禁止句不存在具体的听话人,而是囊括所有民众,或上升、概况为具有某些特征的一类人;法令禁止句只对将然的行为进行禁止。
五、“毋敢”的主题研究:我们认为在这个结构中,“毋”与“敢”并非简单的意义相加,而是在组合的过程中各自都发生了类化学反应,从而得以融合为表达严厉禁止目的的凝固结构:“毋”为一般性否定副词;“敢”已经发展成了准许类助动词,略似于“准”。律文中对于“毋敢”词汇的依赖大于对句法结构的依赖。在“毋敢”结构中,原本为自主性词的“敢”被强制否定,变成了非自主的“敢3”使得“毋敢”结构句在秦汉法律语言中形成了使受众在客观上“不能”做,主观上也“不敢”做的特殊表达效果。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一、提出后续句、宾语承前省略是使“勿”具有指代性成分的语法机制;二、通过分析得出“毋敢”结构中“敢”为准许类助动词的用法;即:当“敢”用于非禁止性否定句、条件句及疑问句时,“敢”表示可能意义,即“敢2”;当“敢”用于禁止性否定表达的“毋敢\勿敢”结构中时,“敢”表示准许意义,即“敢3”。
 
关键词:秦汉法律简,勿\毋,不得\弗得,毋敢\勿敢,禁止性否定表达
(作者为长江大学文学院专门史08级硕士研究生)

日期:2011-06-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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