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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秦简“久刻职(识)物”相关文字的讨论

作者:王三峡

 

简帛研究网上发表了周波先生《〈二年律令〉释文与注释商榷》一文,文中第一则是对简 52 “入门卫木久”中“久”字释义的商榷,并引《睡虎地秦墓竹简》为证,说明原注释的“记”不正确,当更正为“久书”,而“‘久书''的性质与‘符券''等相近”。本人以为,周波先生的意见也需要讨论。在讨论之前,我们将《二年律令》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相关的文字对照于下:

《睡》:亡久书、符券、公玺、衡羸(累),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

《二》:亡印,罚金四两,而布告县官,毋听亡印。

  亡书,符券,入门卫木久,塞门、城门之鑰,罚金各二两。

《睡》“亡”之后所带宾语依次为:久书、符券、公玺、衡羸(累)。《二》分为两条,“亡”之后所带宾语依次为:印,书,符券,入门卫木久,塞门、城门之鑰。具有对应关系的是:

《二》的“符券” // 《睡》的“符券”;

《二》的“印” // 《睡》的“公玺”;

《二》的“塞门、城门之鑰” // 《睡》的“衡羸(累)”; 两者是替换关系。)

《二》的“书”、“入门卫木久” // 《睡》的“久书”;

  在《二》中,“书”与“入门卫木久”是作为两个事物来表述的,中间还隔着“符券”,而《睡》的“久书”按照原标点却似乎是一个事物。传世文献未见“久书”之语,不得已,《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注释者只好辗转为训:“久,读为记,《汉书·张敞传》注:‘记,书也,若今之州县为符教也。''记书即地方政府对下级指示的文书。”在后面的译文中,“亡久书”,被翻译成“丢失了记书”。表面看来,《睡》的整理者似乎能将标点、注释、翻译统一起来,自圆其说,其实只不过是在缺乏资料情况下的勉为其难。将《二》和《睡》的文字比较,《二》的文字可以帮助我们解决《睡》的疑难之处。

第一,《二》中“书”与“入门卫木久”是分别表述,且“书”在前,可以证明《睡》的“久书”不是一个事物,应当参照《二》在“久”与“书”中间点断。

第二,《睡》的“久”与《二》的“入门卫木久”应当是一个事物。在表述上,《二》用的是全称,《睡》是简称,更口语化。

第三,根据“入门卫木久”,基本可以判断这一事物的性质、用处以及特征。我对“入门卫木久”的理解是:出入宫禁、标志身份的凭证。应当是木制的,用烙铁烙过火记的。

《二》和《睡》中的“久”,不少用于“灸灼”义,当是“灸”之初文。《汉语大字典》“久”字条引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古人治病,燃艾灼体谓之灸。久即灸之初字也。字形从卧人,人病则卧床也。末画象以物灼体之形。”秦汉简牍医书中的针灸义多用“久”字,而少用“灸”字。灸灼之痕经久难灭,故引申出记号、长久等义。

  秦汉时盛行 “久刻职(识)物” 。秦《效律》规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秦律十八种》也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漆书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赍律责之。”这四处与“刻”字对举的“久”,都是用烙铁做记号。据此,则秦时为公器做记号,有三种方式:一为“刻”,是在金属器物上做记号;二为“久”,多在木器以及活体动物上,用烙铁烙火印;三为以“丹”或“漆”书之,用于不适宜“久”或“刻”方式做记号的器物。上引《秦律十八种》的后四处“久”,就是记号的意思,包括了上述三种方式的记号。秦律中还有关于公器借出时对“久”的登记、归还时对“久”的查验以及“久”将“靡”灭前“谒更其久”的一整套规定。用“久”的方式在出入宫禁、标志身份的木牌上做记号,应是很自然的事。

至于为活体动物做记号,主要是在牛马身上。《二年律令·津关令》中就有所谓“久久马”之说,整理者注释为“久,记,指马身上的火印。”毫无疑问是正确的。马身上加的火印,即所谓“马职(识)物”,出入津关要予以登记查验,是否符合马之“传籍”。至于牛马“职(识)物”究竟加在牛马的什么部位,史无明载,但是秦《效律》中有三条文字似乎与此有关。《效律》云:

器职(识)耳不当籍者,大者赀官啬夫一盾;小者除。

马牛误职(识)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赀官啬夫一盾。

殳、戟、弩,漆丹相易也,勿以为赢、不备,以职(识)耳不当之律论之。

《睡》的整理者在前一条“耳”字后注释为:“耳,疑读为佴,《广雅·释诂三》:‘次也。''识佴当即标记次第。”

在第二条“马牛误职(识)耳”下注释云:“古时牛马常用烙印之类加以标记。”并引《居延汉简甲编》二 O 七一:“牛一,黑牡,左斩,齿三岁,久在右。”

细读居延汉简的所谓“左斩”,因为对象是“牛”,故不可能是秦汉律中的所谓“斩左止”之义,将秦简的“马牛误职(识)耳”以及汉简的“左斩”、“久在右”联系起来考虑,合理的解释应当是:“左斩”,即左耳残缺;“久在右”,即烙印烙在牛的右耳上。“马牛误职(识)耳”的“耳”,当读如字。同样道理,“器职(识)耳”之“耳”,亦当读如字,不应当看作“佴”的通假字,而解释为“次”。“识耳”也就不能解释为“标记次第”或“标记编号”,而只是在特殊部位施加标记而已。秦简后文“以职(识)耳不当之律论”中的“耳”,也当如是读。当然,给牛马做标记是将烙印加在“耳”上,“器职(识)耳”之“耳”并非实指“耳”,而是后文所说的“物之不能相易者”,亦即器物上不可替换的特殊部位,这是牛马之耳的引申说法。在器物不可替换的部位加上标记,就是所谓的“器职(识)耳”。

  至于“职(识)耳”的内容究竟是否为“编号”或“次第”,前引《秦律十八种·工律》部分文字可以参照: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漆书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賷律责之。

  看来,“久刻职(识)物”所“刻”、“久”以及“丹若漆书之”的只是所属“官名”而已,查验的也只是是否有“久”或为“其官之久”,并无久刻编号次第之说。从出土实物来看,秦及战国时的兵器刻辞也无久刻编号次第之例。

秦朝关于“久刻职(识)物”有一系列严格的处罚规定,包括对“公器不久刻者”、“器职(识)耳不当籍者”、“马牛误职(识)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以及“殳、戟、弩,漆丹相易也”数种情况的处罚。如此明确的规定,想必有专门司职人员负责。《秦律杂抄》的一条文字,可能涉及到这种专门司职人员:

工择榦,榦可用而久以为不可用,赀二甲。·工久榦曰不可用,负久者,久者谒用之,而赀工曰不可者二甲。

  整理者在“负久者”下注释曰:“负,亏欠。久,此处指装设夯墙用的模板,与上面两个‘久''字读为‘记''不同。《考工记·庐人》:‘灸诸墙以眡其桡之均也。''《说文》引作‘久'',《考工记》注:‘犹柱也。''意即支拄,所以夯墙时用木榦支拄模板也叫做‘久''。”

  其后的译文是:“工匠选择夯墙用的立木,立木本可使用而标上不可使用的记号,罚二甲。工匠在立木上标记认为不可使用,以致不敷装设者的需要,装设者经过报请仍使用了,应罚认为不可使用的工匠二甲。”

按照注释和译文,工匠只要是标上了不可使用的记号,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均要被罚二甲。反之,若要逃避处罚,只管标上可用的记号,即可免责。这样的法规合情理吗?问题出在哪儿呢?本人以为,仍然是在几个“久”字的理解上。

“久”字在各种辞书以及传世文献中均不见有“装设夯墙用的模板”之意或近似意思,在笔者仅知的有限的出土简牍中也未见有类似语例。将“久者”翻译为“装设者”依据不足。整理者将“久者”理解为装设模板的人,可能是因为文中出现“榦”字和误读《考工记·庐人》的一段文字推测而来。

  《说文》对“榦”的解释是“筑墙耑木”。“耑”,后写作“端”,“耑木”即筑墙时置于一堵墙两端的立木,作用是挡住土不让从两端溢出,并非如整理者所说的“夯墙时用木榦支拄模板”。

  《考工记·庐人》:“灸诸墙以眡其桡之均也。”《说文》所引确为“久”,《考工记》注也确为“犹柱也”,问题是无论“庐人”还是“灸诸墙”均与筑墙、装设模板一点关系也没有。《考工记·庐人》开篇即云:“庐人为庐器。戈柲六尺又六寸,殳长寻有四尺”云云,其后文又言“句兵”、“刺兵”、“殳”的制作,显然庐人的职责是制作长柄兵器。将整理者所引连同上下文字一并抄出,可以看的更清楚。《考工记·庐人》:

  凡试庐事,置而摇之,以眡其蜎也;灸诸墙,以眡其桡之均也;横而摇之,以眡其劲也。

  检验庐人制作的兵器质量,三种方法。《考工记》疏解释此段文字说:“此经有三事:置而摇之,谓树之于地上,以手摇之,以眡其蜎蜎然均否;灸诸墙,谓柱之两墙,观其体之强劲均否;横而摇之,谓横置于膝上,以一手执一头摇之,以眡其坚劲以否也。”哪里有“夯墙时用木榦支拄模板也叫做‘久''的”意思呢?《睡》的整理者显然误读了“灸诸墙”句。所引《考工记》的书证并不适宜用来解释“久”以及“久者”之义。

  笔者不揣冒昧,试图重新解释《秦律杂抄》的这段文字:

  工择榦 [1] ,榦可用而久以为不可用 [2] ,赀二甲。·工久榦曰不可用 [3] ,负久者 [4] ,久者谒用之,而赀工曰不可者二甲。

注释:

[1] 榦,《说文》:“筑墙耑木。”即夯筑土墙时置于一堵墙两端的立木。

[2] 久,久者,专门负责给公家器物作标记的人。

[3] 久,记,做记号。

[4] 负,赔,赔补。这里用作使动。

译文:工匠选择夯墙用的立木,立木本可使用而标记者认为不可使用,罚标记者二甲。工匠在立木上作记号认为不可使用,让标记者赔补,标记者报请后仍使用了,罚认为不可使用的工匠二甲。

从《睡》一系列有关“久刻职(识)物”的法令看来,久者的主要职责是给公家器物作标记,此外,可能还包括为公物登记造册、器物的报废核销等管理职责。“工择榦”条显示的工与久者的互相制约关系,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可利用的材料,避免轻易报废核销,造成浪费。这种管理思想在现在看来,也有可取之处。

(作者系长江大学文学院教授)

 

日期:2009-10-2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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